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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11-15    作者:     浏览次数:

各学院分党委: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年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鄂学助[2016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以及学校有关文件的精神,决定开展2016年本(专)科生奖助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各学院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好本次奖助学金的初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评项目

1.国家励志奖学金

2.国家助学金

3.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4.企业奖助学金

二、参评对象

全校有正式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其他学生不在申请之列。

三、评选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5000/年,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申请学生要求在校期间勤奋好学,生活简朴,成绩达到或超过学校三等奖学金标准。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其他企业奖学金。

2.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一等(4000/)、二等(3000/)、三等(2000/年),分2016年秋季和2017年春季两次发放,此次只发放2016年秋季助学金。(因学生违纪、休学等原因,学校暂存2016年春季国家助学金结余资金4500元,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将作为1个二等(3000/年)和1个特殊等次(1500/年)名额下发并一次性发放其助学金。用结余资金评审的受助对象,在上报备案时在备注栏单独说明。)申请对象为经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毕业班学生和上学年获得过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本学年可以继续申请,各学院要根据学生实际家庭经济情况统一评审。

对于国家助学金的等级分配,各学院根据本院实际进行操作,但必须保持第一、三等级人数一致,一等和三等助学金人数分别占本院总名额的10%-30%之间(结余资金形成的1个二等和1个特殊等次不算在此规则之内),且分配后总人数与下达总指标数一致。

3.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各学院对照《学生手册》(2016级版)和《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度学生工作表彰的通知》(校学工[201620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评选。同一学年内,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其他企业奖学金。

4企业奖助学金:各学院对照本学院企业奖助学金相关规定进行评选,评选结果按《武汉轻工大学2016年企业奖助学金统计表》表格要求报送。

四、评选要求

1.高度重视,确保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序开展。各学院要召开本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统一研究、部署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各学院分党委书记是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各学院要组织参评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通过专题培训认真学习《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办法,准确把握精神,吃透各项政策,掌握评选程序,认真组织评审。

3.要以适当方式面向本学院全体学生和每位参加评审的老师公开指标、评审项目、参评条件、评比程序、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投诉内容及各种违规情况的处理意见,确保所有学生知晓国家资助政策和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4.全校指标一次下达到学院,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有遗漏须先认定报学工处备案后再进行奖助学金评选。要严格按规定的指标一次评审,不得预留机动指标,不得绕过评审程序直接指定到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割、挪用奖助学金指标,不得以“学生轮流坐庄”方式进行评审,不得要求学生直接将奖助学金提作班费、冲抵学费、住宿费等,禁止参评工作人员拿“回扣”、“咨询费”、“手续费”等,禁止评选过程中“拉票”、“贿票”等。一经查实,学校将对组织人员进行严肃查处,对于未向学校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而上交资助金的学生,取消受助资格,全额追回奖助学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各学院在评定过程中,班级、学院要保存民主评议环节的记录,民主评议要注意方式、方法,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参评辅导员或班主任老师要深入各班级召开专题班会,做好过程记录,填写“武汉轻工大学国家奖助学金班级初评过程记录表”,全面掌握评议、评审、资金发放全过程情况,要把个别学生的思想教育做到班级评议之前。

6.初审名单确定后,要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将等额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各学院公示名单和报送名单要完全一致。各学院在进行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宣传发动时,要将《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告知全体学生,公示期间要在班级或寝室张贴,同时要保存公示有关资料。如采取张贴公示的,要拍摄公示情况的相片留存,如在网站公示的,要截取网站图片留存。

7.所有奖助学金都通过学生农行卡发放,各学院在评审登记过程中认真核对获得奖助学金学生的农行卡开户姓名与开户账号,保证准确无误。不得使用虚假账号,不得借用他人账号,不得代签名。学生资助资金打入学生银行卡后,各学院要通过不同形式告知学生,并在网上公示发放学生名单。资金发放完后,辅导员要深入班级了解是否有学生在评审期间承诺受助后请客、送礼的情况,如发现将奖助学金用于请客、送礼的,一律取消本学年和下学年受助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

8.各学院要利用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时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发挥助学政策育人功效。

9.评审期间,学校将抽查部分学院的评审工作,任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学生获奖资格,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10.2015-2016学年内有学习态度极不端正、用助学金吃请、购买高档消费品等不良消费行为,以及无故旷课、考试作弊、打架斗殴等违纪、违规行为记录的学生,取消本次所有奖助学金评比资格;本次已获得奖助学金资格的学生,若在2016-2017学年内发生以上违纪、违规等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奖助学金资格,并全额收回已获得奖助资金。

11.本学期转专业且满足申请条件的学生除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外,其余奖助学金评选在转入后学院进行。

五、时间安排及材料报送要求

1.1115日前学生完成各项申请(各项奖助学金必须先由学生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格);

2.1116日—1123日为学院初评及公示期,1125日下午500前各学院完成所有评审工作(即所有申请表中的院系评审意见时间不得晚于1125日),并将以下资料(样表见QQ群共享)报送到学生工作部(处):

1)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和银行卡号登记表(一式一份)

2)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和银行卡号登记表(一式一份)

32015-2016学年度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明细表(一式一份)

4)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仅报送纸质版一式一份)

5)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先进典型事迹材料(各学院选报5人,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各一份)。

6)武汉轻工大学国家奖助学金班级初评过程记录表(学院存档备查)

1-5项材料中若无特别注明则电子版与纸质版均需报送,电子版请分类整理打包后报送,纸质版均需学院分党委书记签字并盖章。

六、评审监督

学校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和邮箱,接受学生、家长及教职工咨询及投诉,并在学工部(处)资助工作网上公示相关信息。

电话:027-83921583;邮箱:xgcwhpu@126.com

武汉轻工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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